商业贷款成为许多家庭购房的主要融资方式。高额的贷款利息给许多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缓解这一问题,深圳市政府推出了住房公积金政策,为广大职工提供了便捷的贷款还款途径。本文将为您解读深圳公积金如何助力还商业贷款,并探讨其实际应用。
一、深圳公积金政策概述
1. 什么是深圳公积金?
深圳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深圳公积金”)是指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保障基金。职工在缴纳公积金期间,可以享受贷款购房、提取公积金等优惠政策。
2. 深圳公积金的缴纳深圳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吗比例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按月缴纳公积金,缴纳比例为5%-12%。具体缴纳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
3. 深圳公积金贷款政策
深圳公积金贷款分为个人公积金贷款和深圳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吗组合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仅使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的贷款;组合贷款是指职工同时使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商业贷款申请的贷款。
二、深圳公积金助力还商业贷款
1. 贷款利率优惠
相较于商业贷款,深圳公积金贷款具有较低的利率。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利率,5年以下(含5年)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5年以上为3.25%。这意味着,使用深圳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可以降低家庭贷款利息支出。
2. 提前还款便捷
使用深圳公积金还商业贷款,职工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具体操作如下:
(1)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职工可前往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3. 提高还款能力
职工通过提取公积金,可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提高还款能力。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在购房、租房、还贷等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三、实际应用案例分析
1. 案例一:张先生通过深圳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20年。使用深圳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张先生可以享受较低的利率,降低贷款利息支出。
2. 案例二:李女士使用组合贷款购买房产,贷款金额为80万元,其中60万元为商业贷款,20万元为公积金贷款。李女士通过提取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商业贷款,减轻了还款压力。
深圳公积金作为一种住房保障政策,为广大职工提供了便捷的贷款还款途径。通过使用深圳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可以降低家庭贷款利息支出,提高还款能力。在此,我们呼吁广大职工积极了解和利用深圳公积金政策,为自己的住房梦想助力。
公积金还贷,正常按月扣与提前冲抵本金的区别.
建行:提前冲抵本金;即支取的款项全部用于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还本后贷款期限不变,系统将会按照剩余贷款金额重新计算每期还款额,减少分期还款额,下期以新的分期还款额继续扣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取提前还本方式只能冲减本金,不能冲减已有的拖欠.)
建行:正常按月扣;即支取的款项用于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如有多还部分用来逐期抵消以后各期还款额.即采取正常还款方式归还贷款,可一次性归还若干期的贷款本息,客户在若干期内可不再归还贷款,直至支取金额全部抵消后才需要还款.总的还款期限不变,还款后分期还款额也不发生改变.
工行:提前冲抵本金;客户用支取的公积金一次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次月仍需要继续还款,月还款数额减少,采取此方式客户不需要到银行办理任何手续.
工行:正常按月扣款深圳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吗;客户用支取的公积金分期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我,银行用客户的公积金除以客户有还款本金数(因为工行采取的是责权发生制核算,贷款利息产生后才记收客户利息,所以提前收回的贷款本金银行不收取客户利息),算出可归还几期还款期数就扣几期还款数额,以后这几期银行不再扣款,过了几期后银行再扣款,采取此方式客户需要在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手续一周后再到银行柜台落实.
符合条件可以提取还贷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还每月的按揭贷款月供。深圳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吗
拓展资料:
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4.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籍迁出本市的;
7.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8.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9.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0.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1、2、3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1、2、3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2.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3.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6.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1项规定中的期限、第2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利息补贴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等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需要,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公积金中心应当制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利息补贴和建设保障住房)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的发放)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公积金中心按照略高于本市相同经费性质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定机构费用标准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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